《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末河北省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书面)》显示,经国务院批准,核定河北省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588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4493.6亿元,专项债务1394.4亿元。这5888亿元政府债务限额的构成包括截至2014年底存量政府债务余额和2015年新增债余额。河北省2014年末政府债务(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5653亿元,比2013年6月末审计数量增加1690.71亿元,增长42.7%;政府或有债务4269.16亿元,比2013年6月末审计数增加716.69亿元,增长20.2%,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112.57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156.59亿元。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下达河北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为235亿元。
按财政部测算方法,预计河北省2015年末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为81.62%,低于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债务率控制水平(100%),也低于财政部预测的全国2015年末政府债务率(86%),债务风险总体可控。2015年,财政部实施了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政策,安排河北省1185亿元置换债券,有效缓释了存量政府债务风险。
据了解,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年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应向社会公开。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意味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了“天花板”。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为16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