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了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对建设项目实行严密监控。
一些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开展业务,这是当前造成违法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工程相关业务,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