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乐火车站西侧一个麻将馆内玩麻将时,怀疑被害人雷某偷换牌,与其发生争执,张某在麻将馆外用刀将雷某扎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雷某四肢多发创属轻伤二级。在新乐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新乐法院最终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并判处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伤后经济损失共计2514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