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拆建居住房屋、厂房、库房(统称建房)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中,一些受害者落下终生残疾,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伤痛和负担,而受害者又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这也是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仅以香河县法院为例,2013年受理此类案件20件,2014年受理22件,2015年至今受理30件。这仅仅是进入诉讼的案件统计,通过其他途径私下化解的也占据一大部分。此类纠纷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三无型”施工队占多数,被告个人多、人数多。农村施工队多为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设备的“三无型”建筑队,缺乏技术,仅凭经验进行建造,安全性无保障。受害人在起诉时,往往把建房人、承包人、转包或分包人均列为被告,要求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
损害后果严重,处理难度大。受害人有的致伤、致残、致死,事故后果严重,案件标的动辄一两万,有的达到十几万元。而伤者多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人,一旦受到损害长时间不能工作,将导致家庭陷入生活困难。而伤者很难获得较多赔偿。一旦发生纠纷,无人担责,互相推诿,相互扯皮,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即使作出判决,房主和施工方也可能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案件存在审判难、执行难、信访难“三难”等情况。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农村建房施工较少约定事故责任分担、赔偿方式等。加之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雇用、承揽、合伙、义务帮工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模糊,不易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
二、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原因
双方安全意识较为淡漠、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建房人受成本制约,一般找个体瓦工匠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而农村施工队一般都是由工匠或者农民临时组成,未参加专业培训,安全意识不强,施工时不戴安全帽、不拉防护网的现象较为普遍。施工农民在未设置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工作。有的施工人员甚至酒后作业,凭着侥幸心理施工,结果违规操作出现意外事故。
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农村施工队既无工商登记,也无建筑施工资质,缺乏相应严格有效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局限于建造房屋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建筑队资质、设施齐备等缺乏监管管理,施工随意性较大。这也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农村建房遵守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房屋如何建、谁来建、谁来管、怎么管等问题上出现盲区,职能部门对农村瓦匠或施工队的监管于法无据。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房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对策
强化农村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管理,落实农村建筑队资质审查、评定等工作。对农村建房过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标准、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建议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同时,对农民建筑工定期进行上岗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推行农村建房意外伤害险机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模式,尝试设立建房意外伤害险制度。由房主、承包人在建房前缴纳保险费后,土地、规划、安监部门再办理各种许可手续,保障发生人员财产损失时,受害者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应制定可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建房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农村建筑市场,规范个体瓦、工匠管理,落实建筑队资质评定、设备、安全管理、赔偿责任等。最高院应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区分、赔偿责任的划分等,为基层法院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备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的分析能力,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全面分析影响责任人责任的各种因素,兼顾公平与正义,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裁判。另外,要积极协调民政、残联、辖区政府等部门给与困难救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