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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对“两院”监督 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5-10-9 10:55:18   来源:本网   作者:曹立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社会上一些对“两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涉法信访、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两院的司法公信力已迫在眉睫。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更应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影响“两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1.“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没有到应有的重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容易引发社会对于法院判决、检察院案件侦查的合理怀疑,造成民众对两院工作信任度的降低。
  2.法官、检察官群体法律、道德水平与群众期望差距太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审判工作中不合理的失误、差错案件的不断出现、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3.执行力偏低严重困扰法院司法公信力。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因为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人员工作不到位而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就会大打折扣。就目前现状来看,法院执行到位率不高,执行措施和程序上的随意性及不透明性使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缺乏信任。
  4.信访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当前“信访”不“信法”现象愈演愈烈。成群的上访者中,有的是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也有的是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不经诉讼而直接不停地向信访部门上访、要求当权者给个“说法”。而在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上,又被过于看重,都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一味妥协迁就。这样做的结果更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
 
  二、通过人大依法监督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司法机关自身要通过改革、完善、提升素质,《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依法对“两院”进行监督,依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通过监督“两院”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1.通过人大监督建立社会公众与“两院“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人大代表承载着社会公众的意愿和疑问,表达着他们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诉求。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力的活动走进法院、检察院,了解他们的工作,在与公众沟通和交流中,就可以更加准确有效的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理解、信任“两院”工作,尊重司法权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许多社会矛盾最终都要通过司法手段来化解,公众在社会矛盾中积累的一些不满和怨气以及对社会公正、和谐的渴求,都会积聚到司法机关上来。在司法机关做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工作的同时,人大代表也应在监督的同时甘当法律知识义务“宣传员”。人大监督是沟通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宣传的窗口,使“两院”工作的内涵和特质向人民敞开,使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更加贴近,从而提高社会公众的司法信任度。
  2.通过人大监督实现司法环境的优化,保障司法公信力基础建设。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两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整体的、工作上的监督。由此,人大应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作为监督的最终目标,着眼于工作层面的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保障“两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促使“两院”优化司法机关内部环境,为“两院”公信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基础。其次,“两院”功能的实现与司法成本密切相关,构成司法成本关键要素主要是“两院”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而现实中,“两院”在人、财、物成本方面存在的薄弱、失衡问题往往会影响司法权的有效运行。人大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寻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人大可以为“两院”的基础建设和物质保障提出更多的呼吁,人大也可以利用财政预算的审查批准权,为“两院”争取到必须资金,从综合层面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政府的支持,从而有效权衡“两院”司法成本与司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从基础上解决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3.通过人大监督支持两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干警职业公信力。地方各级人大应把“两院”队伍建设当作监督的重点领域来对待,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一是在“两院”领导和工作人员任命上严把进口关。人大通过掌握党委推荐担任法律职务人选的具体情况,结合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选拔和任命有领导和工作能力的干部进入领导层,同时考察和任命那些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人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二是在监督中,为“两院”进行队伍结构性调整提出建议。定期考察“两院”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职级待遇情况,为充实“两院”专业法律人才提供支持。三是支持“两院”管理模式的转换,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制度,严格考核、淘汰、进修制度,并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换轮岗等措施,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畅通不合格法官、检察官的分流渠道。通过人大对司法干警队伍的监督,提高司法干警职业公信力。
  4.通过人大监督拓宽信访解决渠道,缓解对司法公信力的压力。人大在监督过程中要善于调动多种力量协同作战,解决信访问题。针对一些民间纠纷,不一味地将群众引向诉讼渠道,多引导群众通过劳动仲裁、经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途径化解社会纠纷,减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案件,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人大要监督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协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司法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缓解司法公信力的压力。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自身司法能力建设的监督,督促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正、高效的司法过程中培育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三、人大监督司法要抓住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监督人事任免。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应当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积极参与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两院提请拟任免人员的监督,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涉有负面信息的,应在相关党委查清事实后,才予以批准或决定任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两院”已任命人员的监督,如果发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适时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同时,人大相关科室还要将司法队伍建设情况作为经常性监督内容。
  二是监督司法责任制。人大要加强监督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积极探索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各种监督方式,一方面,对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旁听庭审等常用监督形式,应常做常新,做深做实,防止走过场。另一方面,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和审议决定撤职案等专项监督手段,要善于适时运用,提升人大监督权威。
  三是监督司法公开和公正。公开是公正的保证,公正是公信的基石。人大要监督两院全面及时公开司法信息,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应将公正司法作为监督两院的重中之重,通过监督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司法的公信力在每一道司法程序中得以体现,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四是监督规范司法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实践中,地方“两院”经常单独或者联合制定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的职责,确有必要对“两院”规范性司法文件进行监督。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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