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监督法对此作出一些原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一部具体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规定对监督法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7个方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情况;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规定列出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6种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