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推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平衡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
一、 科学界定决议决定的对象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科学界定行使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的针对对象。既是要把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事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相契合的内容全部纳入进行决议决定的范畴,又要注意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防止逾越宪法法律设定的边界,千万不可造成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的滥用。
二、 详细调研论证决议决定的可行性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道理,不经过详细有效的调研论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难以做出科学高效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安排强有力的调查力量,对即将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缜密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特别是不要忽略负面信息。在此基础上,将决议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吸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借助“外脑”、“智库”的力量保证决议决定的可行性。“磨刀不误砍柴功。”经过详细论调论证后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才能具有真正的可行性。
三、 狠抓落实,促使决议决定发挥实效
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作出后,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已经万事大吉,当甩手掌柜,而是应该继续做好后续工作,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大力督办。要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决议决议落实情况开展调查和视察,组织人大代表发挥骨干作用推动决议决定的落实,发动人民群众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进行举报。总之,要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