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了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蕊表示,由于网络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信息传播介质,法律条文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司法解释中说明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将刑罚设置在三至七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也是向人们实时地敲响法律的警钟,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对恶意造谣者形成威慑,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说,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判例中,使用的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特别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一方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同时,尹雪赓提醒网民,在遇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媒体的官方微博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