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同建系元氏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同建勾结四川省几名不法分子,从四川省组织婴儿、孕妇到石家庄火车站,再由赵同建开车同被告人梁启红或闫美肖,将婴儿、孕妇接到元氏县,而后通过被告人张敬锁、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锐、郝玉伦等人,以4.7万元到6.6万元不等的价格,将孕妇在元氏县生产的婴儿以及运来的婴儿卖出。在一年多时间里,赵同建等人共贩卖婴儿24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同建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收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赵同建拐卖儿童数量多,影响恶劣,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敬锁、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锐、郝玉伦也系拐卖儿童主犯,但作用较赵同建轻。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