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通过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提高校园文化生活质量,使校园文化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提高校园文明程度,使校园秩序良好、环境优美,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意见》要求,中央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各地文明办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组织文明校园创建典型经验宣传,曝光不文明校园现象,营造文明校园创建舆论氛围。
教育部门要制定创建工作具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要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师生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解决问题,为创建文明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
《意见》指出,各地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创建工作推进计划,制定中小学校文明校园评价细则;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于2015年底前报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此外,《意见》明确,做好文明校园日常管理,对于创建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文明校园评选资格,已获得文明校园的,由命名表彰单位撤销文明校园荣誉称号: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