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形成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日前,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当前,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二是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不够高,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存在不认真、不到位的现象,部分问题甚至屡审屡犯。《决定》针对上述问题,对我省的审计整改监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范。
《决定》有四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人。《决定》规定,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解决了一直以来由审计厅代被审计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易发生责任不清的问题,提高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
二是规范了审计整改报告监督流程。《决定》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决定》第五条对审计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第四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的时间要求。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是创新了人大的预决算监督手段。《决定》首次明确,将满意度测评作为人大预决算监督的程序之一。第十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四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本级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