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运用要素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高效调解了一起物业纠纷
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1.8元/月/平方米。该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业主以未入住、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该物业公司委托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到饶阳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立案过程中,法院干警引导当事人填写要素式起诉状,通过比对起诉状要素内容发现,其携带的自行起草的起诉状对涉案违约金、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部分有所遗漏,在补充起诉状内容后,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十分钟内帮其完成立案。
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业主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阅看要素式起诉状,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物业服务费金额。因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全面,能够准确计算出所欠物业服务费,但业主认为费用过高,并且房地产公司曾怠于履行室内维修义务,要求减免费用,并询问法官是否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94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房屋”而非“业主个人”,只要物业已按合同提供公共区域维护、安保等基础服务,业主即需缴纳。并且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房地产公司负责范畴,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业主当场履行完毕,向物业公司缴纳所欠的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并且表示不再主张违约金,后续会完善物业服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本案中,饶阳县人民法院指导当事人使用要素式诉状,利用示范文本清晰的框架和规范的要素,补充完善诉状内容,充分、全面地表达诉求。法官通过要素式诉状明确争议焦点、大大提高调解效率,推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处理,实现“当天调解、当天结案”,减轻当事人诉累。
饶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当事人精准表达诉求,聚焦争议焦点,有效提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化解质效。通过应用"示范文本+精准调解"工作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下一步,饶阳法院将持续优化诉讼服务机制,完善多元解纷体系,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