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缄默磐石般矗立不语,司法者扎根其上绽放人性柔光。望都法院立审执部门协作,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为特殊困难群众开辟出一条生命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充分彰显了司法的速度、力度和温度。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红绿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安某由西向东绿灯通过路口时相撞,造成李某、安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朱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安某因车祸致头部外伤意识不清,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医疗费已花费43多万元,安某家庭无力承担,于是向法院申请要求朱某车辆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
望都法院收到安某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后,立即审查证据材料,并综合审查案件情况,认为对安某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确有必要,故出具先予执行裁定,交立案庭立先予执行案件,当日,立案庭便将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庭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负责本起事故的负责人,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同时积极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告知其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希望保险公司予以配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督促下,保险公司次日便将40万元案款汇入望都法院账户,当日安某便收到该笔“救命钱”,及时缓解了医疗费用的压力,也为其后续治疗提供了保障。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关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是否允许先予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