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监督法在第五章专门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求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
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主动担负起工作职责,履行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能,维护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区域内的正确实施。
一是要坚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是要明确地方人大备案要求及范围。一方面要明确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要明确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五)其他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要规范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还可采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协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形:(一)不属于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不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违反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八)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九)违反法定程序。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四是要严格备案审查处理。经审查,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工作部门沟通,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有关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时限;有关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建议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备案。
五是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各级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等内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