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聚焦河北 市县人大 立法经纬 监督纵横 代表履职 社会
法治时空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基层动态 财经 文教
燕赵人民代表网>>理论研讨

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常见误解及理性解读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春莉  2025-6-26 11:41:47

  在我国政治制度的运行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公众对其认知存在诸多误解。这些误解不仅影响了人们对人大制度的准确理解,也可能阻碍民主政治的有效推进。因此,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常见误解进行梳理,并予以理性解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误解一: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均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二者是平级机构

  理性解读:专门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专门委员会则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专业优势,对相关议案和事项进行深入研究。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既保证了国家权力集中统一行使,避免权力分散,又能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作用,实现权力运行的高效性。

  误解二:专门委员会是独立的权力机关,可单独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理性解读:专门委员会是辅助性工作机构,无独立决定权,其工作成果需经人大或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最终议案的通过、法规的表决等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由此可知专门委员会无独立决定权,它的核心职能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提供专业支持(如议案初审、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但最终决议(如法规表决、重大事项决定)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误解三: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否则程序不合法

  理性解读:专门委员会可根据事项性质选择会议或非会议形式审议,法律未强制要求所有审议均需召开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与常委的工作紧密相关,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专门委员会除了参与常委会相关会议审议外,自身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听取相关人员说明、询问等,并不一定非要召开正式的委员会会议。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体现了专业性与民主性的统一。通过理性认识其法律定位、职能边界和实践机制,有助于消除误解,更好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责编:陶影
 
 
:::::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www.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