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聚焦河北 市县人大 立法经纬 监督纵横 代表履职 社会
法治时空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基层动态 财经 文教
燕赵人民代表网>>法院在线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创新多元解纷“三步工作法”破解买卖合同纠纷困局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高歌 李澄  2025-6-10 10:51:35

  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通过构建了“数据支撑+专业补位+分工协同”的多元解纷三步工作法,仅仅用时10天彻底解决了一个历时一年的纠纷,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8万余元,节约了诉讼资源的同时,进一步整合了社会资源,使得纠纷解决不再只是法院的“独角戏”,而是多方共同参与的“协奏曲”。

  原告秦皇岛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投入内部道路工程使用,但未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欠付货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路面裂缝并需要修复,据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向其赔偿损失。原告称混凝土质量合格,路面裂缝是施工原因造成,提交了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后被告申请对案涉工程使用的混凝土进行鉴定,鉴定是否符合铺设路面所用混凝土质量标准,同时申请对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数据支撑,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为精准把握案件处理方向,就案件是否适宜启动鉴定程序这一问题,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司法技术工作负责人进行询问。负责人向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一库一网”司法大数据资源平台,从海量的案例库中精准筛选出18个与商品混凝土相关的案例。基于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和对类案的充分研究,负责人厘清了本案争议焦点是路面裂缝原因,应申请工程质量问题原因鉴定,包括产品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本案中如果路面裂缝与混凝土质量相关,还涉及修复费用鉴定。

  但是,本案中双方就混凝土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无明确约定,且没有在出厂、交货、施工等环节进行合规的质量检验,现混凝土已经过施工方的加工形成道路,如果委托鉴定,无法提交必要的鉴定材料。同时,经咨询,本案鉴定费用预计8万余元,鉴定周期预计3至6个月,鉴定费用较高、周期较长。如果委托鉴定,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幅增加,不具备经济合理性,同时耗时较长,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权益,同时本案还有鉴定申请有误、鉴定材料不充足的问题;如果不委托鉴定,既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更是无法辅助查明案件事实、判定责任,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专业补位,建立技术咨询通道

  负责人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认为不适宜简单地委托鉴定,决定首先尝试通过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的技术咨询途径来寻求突破口。为确保咨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负责人对本地建筑工程领域的专家资源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严格筛选。经过多方考量,最终选定联系河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郭某某,负责人发现郭工程师还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诉调对接调解员,不仅具有深厚的行业知识,还掌握丰富调解经验。

  负责人与其多次沟通,介绍了案件标的不大但是争议不小的特点,郭工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决定以公益咨询的形式提供专业支持。经过严谨、细致的独立研析后,郭工程师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给出了基于目前证据情况的审慎的初步分析意见,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建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也为后续调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分工协同,形成高效调解合力

  负责人与主审法官基于技术咨询结果进行了多次研商,共同制定了“技术+法律”双轨并行的联合调解方案,明确了分工,并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预判了应对策略,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技术与审判职能协同发力。调解过程中,负责人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与潜在风险,阐明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但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且存在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预期效果的可能性。经过专业且坦诚的提示与分析,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鉴定并非解决本案争议的唯一或最佳途径,不再坚持启动鉴定程序。

  随后,负责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一库一网”中筛选出的同类案例研究成果,向双方详细展示了技术咨询的过程,并深入解析了建筑工程专家提供的初步意见。这一系列基于数据与专业见解的阐述,最终促使双方就路面裂缝的成因这一争议核心达成了初步共识。在此基础上,主审法官进一步聚焦于举证责任、过错程度以及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细致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发生了显著转变,明确表达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并商定具体调解方案需商议后反馈。5天后,在第二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6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货款及利息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被告已于近日履行完毕。

  下一步,海港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在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定分止争的行动自觉,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责编:檀旭涛
 
 
:::::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www.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