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水资源刚性约束、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方面为当地构建起地下水管理法治体系。
《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现场
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约束性指标,条例强化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用途管控,明确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用水计划取水,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设施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大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力度,条例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坚持节约用水与保护相结合,工业生产应采取措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调整工业产业布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衡水市坑塘整治蓄水替代地下水灌溉
近年来,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2024年下半年深层超采区地下水位累计回升6.30米,位居全国第二。为进一步巩固成效,条例推动深度节水控水、农田水利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相衔接,明确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通过季节性休耕、高效节水灌溉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优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