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给人大工作带来新变化,需要创新方法途径。党的二十大作出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决策,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了“推动完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形成合力”的重大任务。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融合贯通协同,有利于构建严密的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有利于持续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并推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更高质效融入国家现代化发展大局。
一、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区别和分工
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和监委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相互区别分工,又相互衔接配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从监督对象上看,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机关。监委的监督对象是所有公职人员。
第二,从监督内容上看,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即对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监督对象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实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切实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完成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给的任务。监委监督的内容是廉政监督,即对监督对象的廉政情况的监督。其目的是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从监督标准上看,人大监督作为工作监督,其监督的标准不仅仅包括国家法律,即合法性监督,而且还应包括社会情理和工作规定,即合理性监督和“合规性”监督。监委监督是廉政监督,是从“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角度对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廉政监督通用的标准包括国家法律、行政纪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四,从监督方式上看,人大的工作监督属于一般监督,是权力机关对工作机关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情况、完成权力机关赋予任务的监督,是以保证工作落实和完成任务为目的的一般监督。因此,其通用的是以监督主体自身的(了解情况的)活动为主,监督对象和第三方配合为辅的方式开展监督,比如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活动,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监委的廉政监督属于专责监督,是为防范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而开展的专责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可以对监督对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技术调查措施的方式开展的监督,比如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方式。
第五,从监督的法律后果上看,人大监督的法律后果是对监督对象工作的客观评价和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包括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两种情况。监委监督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五种情况: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同时,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二、新时代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融合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
新时代增强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合力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顶层设计和系统思维,构建起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1+N”融合监督衔接路径,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发展,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首先,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凝聚人大监督向心力。一是监督工作的制定和执行紧紧围绕党委的部署决策,以解决工作中确实存在的真问题为监督方向,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融合贯通协同作用,为党委决策部署落地生效打好前锋、做好保障。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对社会民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地方人大机关应当有计划安排监督,保持人大监督的人民底色。二是协调好人大监督、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三者工作,三个主体在监督工作互有联系,又有区别,人大监督强调法律属性,党内监督着眼于政治属性,而纪检监督既属于司法监督又属于政治监督,如党员干部出现违法失职行为,人大配合党组织提出监督意见,纪检配合党组织作出有关处置,而党组织也应当及时对这些人作出党内处分决定。
其次,要调动人大监督积极性提升自身吸引力。将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坚决执行到位,真正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构建联动协同监督新格局的具体举措,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专业、人力和信息优势,进一步提高人大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水平,实现1+1>2的效果。尤其是在地方工作上,要形成体系化、法治化的监督模式,将地方人大监督融合到地方工作中,打破人大监督局限于程序性事项,在监督的方式上更多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更为刚性的手段,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机关的监督权作用发挥出来。
(二)完善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法律规定
人大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监督与监委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既相互区别分工又相互衔接配合。中央和省级层面应当在法律规定具体的章节中需要明确: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委对于由人大产生的公职人员的问责决定或其它处置意见要先提请人大审批,需要问责的由人大问责,需要进行其它处置的,由人大先行相关处置,再由监委依法处置;监委对于由人大移送的其他一般公职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把调查结果和处置意见报人大备案;监委作出的对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单位的监察建议,应该呈报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征得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再提出监察建议。
(三)健全机制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一方面要建立协同监督联络机制。目前,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沟通联络主要是视具体工作情况临时联络,有时是内部会议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有时是文书公函沟通,建议借鉴司法机关案件联席会议机制,由人大牵头,构建各相关单位组成的监督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重心来确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另一方面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一是通过党委政府牵头进行会商,明确监督信息共享的方案计划,包括共享的监督信息标准、共享平台框架搭建的责任单位、各单位联络机制等内容;二是进行监督信息资源的梳理整合,不同主体的监督内容、范围、过程千差万别,需要将监督信息梳理后进行归纳分类,并制定监督信息目录,按照总分的模式在总目录下设多层级分目录,便于后期将信息录入系统;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监督主体都有自己的工作数据平台,在做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搭建平台将各家数据进行交互筛选,通过网络大数据将监督信息共享,相关主体通过统一平台传递抓取信息、文书,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各个账户设置保密分级,扎紧制度“笼子”。
新时代背景下,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制度体系“四梁八柱”稳固建立,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扎实深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更需要各主体协同发力,建立一个体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监督模式,以《宪法》《监督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为法理基础,优化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融合贯通路径,协同并进,让监督工作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实践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