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更加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地位,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专章,对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转交、跟踪检查以及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其有关情况的反馈报告等,都作了十分明确具体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同时,这次监督法修改在总结执法检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增加一条规定:执法检查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四是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五是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既充实完善了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又拓展和规范了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及方法,为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
笔者认为,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认真贯彻监督法,依法有效地搞好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目前,全国、省、市人大既有法工委那样的常委会工作机构,也有人大专门法律委员会;而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一般只有法工委工作机构,没有专门委员会审查监督机构,且大部分人员编制少,精于法律的专业人士少,职能配置不完整,加之法律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量越来越大,执法检查缺乏统筹谋划,对日常工作缺乏检查督促,监督效果不佳,与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并不适应。为此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相关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保障,尽量选配一些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优化素质结构;有条件的,还可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以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开展立法系统调查研究,反馈修正意见,对违法违宪重大问题依法查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二是,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新修正监督法规定要求,做好与人大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着重要把监督法中关于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委托检查、上下联动检查、协同检查、跟踪检查的内容、途径和方法全部纳入对法律法规实施检查的范围,从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的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方式方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转交、跟踪检查以及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其有关情况的反馈等依法予以规范,确保有效执行;同时要要抓紧对已有的涉及人大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和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人大相关制度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该充实的充实,该完善的完善,该删除的删除,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首先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应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考虑吸收那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有关法律实施较为关注方面的专家参加。其次要围绕当次执法检查的侧重点开展检查监督。着重把着力点放在对法律中“政策性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在一部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关键要看哪些法条、制度执行不到位,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排査发现那些影响执法效果的环节和要件,提出完善建议。为了事先掌握有关情况,执法检查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可以收集有关资料,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先期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有关问题,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再次要改进和深化执法检查的途径和方法,在执法检查中,要采取自我检查、委托检查、上下联动检查、协同检查、跟踪检查的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明查暗访、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调阅档案资料、网上征询、民意测验等方法,多方征求意见,全面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如有必要,还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第三者评估,以便从专业角度对于法律实施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是,加强跟踪监督,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要求,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说明情况,反映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和询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目的是通过依法监督,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必须把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衡量执法检查有无成效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应及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进行评估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进行票决测评。另一方面要强化跟踪监督,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承办单位消极应付、故意推卸责任,整改落实不力,办理结果仍不令人满意的,责成重新办理落实,直到整改工作到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同时要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以及违规执法出现重大失误且又拒不改正的人和事抓住不放,当面质询,现场进行督办;必要时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一查到底,并以此为突破口,找出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正确实施。
五是,坚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监督法和人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要坚持执法检查监督全过程对外公开,不仅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计划、方案、过程以及执法检查情况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以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而且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也要通过人大网站、常委会公报、代表履职网络等平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及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的先进典型,集中、深度报道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整改情况,增强执法检查工作透明度;必要时还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集中、系列的报道,对重大违法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或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努力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营造推动整改的舆论声势,使人大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