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法修正案,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这次新修正的代表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一是为了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实际上,早在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六节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本次代表法修正案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更好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衔接统一。二是为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是直选的、还是间接选举的,在法律上权力地位、责任义务是相等的,都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三是为了更好地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组织管理,依法接受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而规定和要求间接选举的代表在任职内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有关联系群众、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既是为了密切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增强代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又是为了强化代表管理,真实记录和反映代表履职情况,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便于人民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
因此,新修定的代表法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不仅完善了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拓宽对代表的监督渠道,弥补了原来的法律空缺;而且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本身就是是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很有必要,也十分需要。
新的时代条件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要求,写好当选代表以来的述职总结;并通过深入联系选民,征求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口头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以及利用数字化手段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进行票决测评。只有这样,才能组织代表依法有效地开展好述职活动,更好地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真正体现“人大代表人民选,当好代表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