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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督法修改后的专题询问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5-3-12 10:08:20

  新修正的监督法一个亮点, 就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把专题询问写入监督法, 并在第六章对涉及专题询问内容、程序、组织开展、原则要求、意见处理等作了比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专题询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修改后的监督法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完善了专题询问的制度。一是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二是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三是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四是明确,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是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笔者认为,专题询问作为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次修正的监督法对专题询问作出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立法修改的方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作出统一的规定。从人大的视角来看,专题询问写入监督法、成为法定监督方式,是对人大监督实践的深刻总结和充分肯定,有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用好用足这一法定监督方式,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落到实处。

  当下,对于各级人大而言,最重要的是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丰富询问内容,改进询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把专题询问运用好、开展好,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题询问。从法理上讲,专题询问作为询问的一种特定形式,是询问的衍生和拓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工作或特定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门询问的活动。具体讲,这里的专题询问,即人大专题询问。就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有关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围绕一个相对确定的专题,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某项工作进行询问,同时“一府一委两院”派人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从而达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相关工作之目的。专题询问和询问、质询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力。询问和专题询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询问,是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不清楚、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在日常工作中的随机询问,或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现场(当会)提问并要求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随时都可以使用,而且不拘形式,询问方、应询方都容易接受;而专题询问则是选择专题、针对单项的听审报告、且大多安排在听审报告之后、专门设计组织的集中询问,主要针对“一府一委两院” 某一方面的事情或问题提出的,相对于一般询问,主题突出、问题集中、主体明确,互动性好、针对性强,效果更好。

  二是要依法规范专题询问的内容和程序。一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应认真梳理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专题询问的成熟做法和经验,研究借鉴各地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有益探索,建立健全成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题询问制度,对开展专题询问内容、途径、组织开展、原则要求、意见处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题询问的程序和方法,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做好任务分解和工作落实,促进专题询问规范化、机制化;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精准选题,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抓好时间节点,依法组织进行专题询问,确保内容合法、程序规范,组织有序。

  三是要改进询问方式,增强工作效果。在继续做好目前结合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反馈报告等相关报告,通过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名义、或者几个人联合提出问题,即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询问的内容和对象,应当是正在听审的议案和报告,与所涉及的工作的相关机关有关。专题询问一定要针对“一府一委两院” 及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执行中的难点进行询问,对有关不清楚和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需要问啥就问啥,有多少问题就问多少,对回答不清楚、不完整、不满意的,应允许提问人在题外临机提问,进行追问、补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说清、说透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针对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不清楚、不理解或存疑的方面提出的问题,“一府两院” 及存关部门负责人能口头答复的,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求有关机关书面作出书面答复。比如所提问题不是该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提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四是要加强跟踪问效,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地方人大组织开展专题询问都是针对问题进行询问的,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分析问题,进而督促解决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把工作着力点和切入点放在提出问题和督促解决问题上,立足于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一府一委两院” 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依照监督法和人大相关制度要求,询问经有关机关答复后,提出询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不满意的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跟进提出意见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给予答复。同时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认真研究处理,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主动承担专题询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督办工作,通过发“督办函”、 现场督办、追踪监督等方式,持续跟进,对专题询问后提出的意见研究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毫无进展、应付差事、问题整改不力、企图蒙混过关的不审查、不通过,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纳入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进行满意度票决测评,经票决仍不过关的退回重新研究处理。最后将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问责。只有这样,专题询问才能既有形式、有程序、有内容,更有目的、有质量、有效果,从而达到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之目的。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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