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的透气透氧度有限,佩戴会对角膜产生压迫,如果佩戴了安全性、有效性没有保障的产品,容易引起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特别是对于仍处在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不仅会影响眼球发育,更会造成视物模糊、干眼症、角膜炎等疾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被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经营者、消费者没有形成“美瞳等同于医疗器械”的认知,大量该类产品被当作普通化妆品销售,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
今年4月,一条来自“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交的线索引起涞源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我女儿在一家饰品店内购买了‘美瞳’(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佩戴后眼睛明显感到不适。”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我管”促“都管”,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检察官调取《保定市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名单》,并深入辖区眼镜店、饰品店等场所,针对“美瞳”类产品及其护理产品的销售许可、采购、售卖记录等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发现部分饰品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相关产品。
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座谈会推动整改工作落实。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了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要求,采取逐户排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行政机关表示:“收到检察建议之前,我们没有想过在饰品店内会出现药械,以后会扩大检查范围,消除安全隐患,净化药械市场。”
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涞源县检察院着重关注未成年人用眼健康,向县域内三所中学开展问卷调查,并进行“美瞳”普法宣传,向参会师生介绍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及领域,并以办理的“美瞳”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进行了重点解析,强调了学校和老师要积极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号召家长和学生如果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等部门报告,做一名守护公益的监督者。
涞源县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公益保护思维,加强源头预防,以“我管”促“都管”,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良性发展,全面有效治理同类问题,全方位保护广大消费者“心灵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