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唐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案件,以最优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1年8月11日,田某驾驶车辆与边某驾驶的车辆在行唐县京赞线186公里200米东侧河合村南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岗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田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无责任。边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边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赔偿了边某车辆损失15000元。保险公司向田某进行追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志强经查阅卷宗材料,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有调解的可能,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庭中调解,但田某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并表示自己丈夫几年前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高额医疗费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全额的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刘志强法官想到田某的家庭状况,认为作出判决后,无疑会给田某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本着法理和情理相统一的原则,刘志强法官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向田某说明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将田某家庭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并转交田某丈夫就诊的相关证明,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感情沟通与利益平衡,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多次沟通后保险公司表示理解田某,愿意做出让步减少部分赔偿金额。为方便当事人,最终通过网上远程视频方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某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000元,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自愿承担。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行唐法院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用情理法交融引导,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减少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数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