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以为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只是拉黑、限消、拘留?除了这些,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 简要案情 -
邵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王某支付邵某2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将其名下位于安国市某小区一房产抵押给匙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该抵押登记手续系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在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普法讲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做人当诚信,遵纪守法。俗话说“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本案中,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自作聪明,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