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马头铺镇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李林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于2023年7月28日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2023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段思宇,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始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跟随自己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李林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研判,联系双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被告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但提出女儿抚养费问题。称双方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当时因年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支付原告彩礼166000元,现要求原告返还一半彩礼83000元。李林规劝双方冷静思考,自己的婚姻生活已经不幸,家庭变故也势必会对女儿产生一定的影响,不能再因抚养费等问题再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要从关爱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智处理双方感情纠纷问题。为确保其女儿的抚养费能够按时保障,提出用退还的彩礼抵顶女儿的抚养费的建议,这样,实质性的矛盾焦点就会迎刃而解了。经过李林推心置腹、释法明理的耐心劝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将一半彩礼钱83000元与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互相抵顶,双方互不给付。被告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时原告予以协助。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对于新乐法院的特邀调解员来说,案结事了,促使当事双方平和解决纠纷,从根本上保障和解协议的真正履行就是最圆满的结果。该案得以调解结案,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了“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