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某公司将保健品作为药品进行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泊头检察院在履行公益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某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一款保健品宣称的卫生许可证号系贵州省卫健委批准用于贵州某公司生产的两款产品,并未被批准用于该产品。同时,该产品广告语中使用的温经散寒、除湿祛风、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杀菌止痒等用语,属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误导消费者的医疗用语,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经初步调查后,泊头检察院成立了办案组进行立案审查。检察官通过查看涉案产品的网络购物平台店铺主页产品宣传、查询贵州省政府官网行政公开信息,进一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该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着手立案调查,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责令涉案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就该公司虚假宣传问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同时将该案涉及的贵州某公司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贵阳卫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