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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小产权房” 情法兼顾化解纠纷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刘佳琦  2024-9-26 11:07:32

  近日,无极法院城关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和平解决了该案中争议较大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的问题,既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曾于2023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一直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付永红接收该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离婚的缘由和诉求。经了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婚后双方购买的一处小产权房的归属问题。原告述说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心血和精力,坚决表示拒绝调解,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承办法官考虑到由于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在产权归属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无法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进行处理,但如果判决离婚对该小产权房的归属不予处理,则双方离婚后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为解决矛盾隐患,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在现阶段对该房产的使用、居住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可以由被告使用居住该房产,但双方对于房屋补偿款的数额又产生了分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补偿款23万元,被告只同意支付16万元,多轮调解后,被告情绪非常激动,甚至扬言“我就是这个数,多一分也不出,她要继续胡搅蛮缠,我就撬了她家门子砸了她家!”面对被告这种强硬的态度,承办法官边安抚其情绪,边劝解其不能意气用事,并告知其这种不理智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双方意见的差异无法缩小,而矛盾又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便转换角度调解,由原告居住该房产并向被告支付补偿款,经多轮调解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居住该房产并向被告支付补偿款8万元。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补偿款,至此,该案圆满化解。法官提示离婚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通过调解处理离婚纠纷,不仅能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以本案为例,小产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明,无法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可以进行协商、调解等形式处理,也可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在对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后,由另一方使用、居住该房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李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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