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信用卡已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支出载体的一部分,生活中,也有不少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同事等使用。那么,此种情况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纠纷,如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近日,易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徐某与李某本是亲戚关系,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提出借其信用卡应急消费一段时间,并承诺一定按期还款。因为两人关系不错,再加上亲戚关系,徐某并未过多犹豫,便将信用卡借给了李某,还特意叮嘱李某一定要及时还款。起初,李某在使用后便按时还款,不料后来,李某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却无力偿还,直到徐某收到银行的催收信息,才知道自己借给李某的信用卡未按时还款,出现多次逾期记录,不仅产生了罚息及违约金,而且严重影响了徐某的征信记录。徐某为避免延迟还款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只能先行向银行还款。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向徐某出具4.5万元的借条,后经多次索要无果,徐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
审理过程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亲戚关系,便希望通过调解手段化解双方矛盾。于是首先给原告徐某释明法律,向其解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属于信贷资金,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李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李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其次,承办法官又主动积极联系被告李某,告知他不管是借用还是出借信用卡都是违法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原告出于信任出借信用卡,希望李某可以对得起这份信任,及时还款。最终,双方均认识到自己错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持卡人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返还的金额应以实际透支金额为准。 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若借款人使用期间进行了非法套现、高利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此提醒,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依规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