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保障。
5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着眼现实及时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为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理论武装和根本遵循。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重大修订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加强对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制度,不断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2022年3月,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又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整改、政府债务监督进一步明确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职责。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丰富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内容,提出了新要求,推进了预算审查监督向纵深发展,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更广、外延更宽、要求更高、监督方式更多。
2001年,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适应预算法的修改出台《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实施近九年来,河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法规予以固化,同时条例也存在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政府债务、审计整改等新要求没有体现或体现不够等问题,因此,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急迫。
问题导向精准立法
2024年3月27日,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行初审。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预算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学习贯彻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积极借鉴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逐条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深入调查研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等专家进行论证,并深入衡水市实地调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紧扣预算审查监督主要环节,完善程序设计,细化审查监督内容,注重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力求精准实用。立法过程中,立法小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注重把握法律边界,将国家部署要求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根据审查监督工作实际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坚持解决法律问题,注重与上位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的衔接一致,细化审查监督重点内容,新增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预算的审计监督两个章节,着力解决预算审查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注重理顺法律关系,规范初步审查程序,明确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各自职责,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衔接;强化法律手段,增加预算编制要求和审查监督的方式方法,细化法律责任适用情形,切实增强法规的刚性。
重点突出精细立法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4条,重点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的审计监督等作出规范。
管好人民“钱袋子”,明确审查监督重点和程序。条例按照加强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改革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实践特色,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实现审查监督范围和内容全覆盖。条例将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规范审查监督程序,明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特别是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中明确预先审查、专门审查和初步审查意见处理程序,在预算执行监督中明确人大常委会听取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处理程序。
筑牢风险“防火墙”,突出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问题,备受关注且至关重要。条例根据国家关于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求,设立专章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注重全过程审查监督,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务配额分配、资金使用方向等9项重点监督内容,将政府债务内化于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报内容和审查监督内容。强化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对政府债务作出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用好日常监管手段,规定财政部门每季度提供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并进一步规定了发展改革、债券使用部门按照人大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的责任义务。
盯紧政府“账本子”,依法强化预算的审计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条例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独成章,强化全链条监督。完善监督程序,明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明确报告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5个方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部署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7个方面。丰富监督手段,明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对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并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监督结果运用。
构建制度“助推器”,保障审查监督的顺利实施。为了便于人大顺利开展审查监督,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条例着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预算编制,明确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和提出相关报告应当与审查监督重点衔接一致,并在编制过程中要求听取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建议,增强预算的可读性和可审性。丰富审查监督方式方法,系统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定形式,加强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和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商机制,完善预算联网监督、公开事项以及政策文件报送等机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未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报告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以及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
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河北实际,着眼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筑牢了管好“钱袋子”的法治之基,提供了用好管好财政资金的河北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