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张世杰)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河北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列入2024年重点改革工作任务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办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具体要求,重点把握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为登记实践和证书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登记服务工作。为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公证。
《办法》明确登记审查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规定了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等6种不予登记的情况。对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备案。
《办法》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规范登记行为和强化部门协同,要求登记机构应当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拓宽运用场景、强化权益保护、深化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强协作。网信、司法行政、公共数据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区块链等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