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何法官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灵活处理案件的同时,也帮助当事人寻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优解,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箱包经营商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当地从事箱包加工生意的王某,二人通过微信沟通,订立了口头箱包加工合同,由李某提供箱包成品样式、原材料,王某负责按照李某提供的箱包样式进行加工。双方将需要加工的箱包的样式、数量、验收标准、加工费及工期均约定好后,李某就将约定的2000件箱包材料运送至王某处。然而,到了约定的收货日期,李某前去王某处取箱包成品时,王某却说有1000 余件的箱包材料丢失了,目前自己只能交付800余件成品,李某见此情景,认为王某不但未按工期完成加工任务,还欺骗自己,非常气愤,于是拒绝收货和支付加工费。双方产生矛盾后,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第一,我要求王某交付已经加工完成的箱包;第二,他得按市场批发价格每件30元赔偿我丢失的1000余件箱包材料。”审判庭内,原告李某便振振有词陈诉自己的诉求。而被告也不甘示弱:“明明是你在我生病期间取走了丢失的1000余件箱包材料,只是我没有证据罢了,何况,已经做好的箱包你也不取走,占用我的场地,我还要反诉你呢。还有丢失的1000余件箱包材料我也不同意按你说的价格计算,凭什么你说多少就是多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何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双方均不同意。且原告李某认为既然王某不认可丢失箱包的计算价格标准,那么就申请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箱包的价格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鉴定在办理案件中并不算罕见之事,当双方对争议物品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法委托鉴定确实是最为稳妥且合理的方式。眼见双方互不相让,原告又提出申请价格鉴定,书记员小声嘀咕了一声:“既然他们想鉴定就让他们鉴定,咱们费心费力的,双方都不领情,还不如依法判决,鉴定多少就认定多少。”听到书记员的话,何法官并未说什么,只是微笑了一下,继续调解工作。他将两人叫到了调解室,离开了剑拔弩张的庭审环境,换到了一个舒适温馨的环境,双方的情绪也逐渐平稳下来,不再争吵。何法官眼见时机成熟,便单刀直入,站在双方的角度为二人分析利弊:“你们这个案件,争议箱包价款至多不过万元,争议金额本来就比较小,如果再进行鉴定,又要支出一笔大额的鉴定费,诉讼成本大大增加不说,还要占用大量的时间。”见两人低头思索,他继续趁热打铁:“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我支持你们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但这个案件,我觉得鉴定并不能解决问题,你们双方都是生意人,不要总是想着争一口气,而想的应该是如何解决矛盾,毕竟时间就是金钱,对于你们生意人来说更是,与其花费更多时间来对簿公堂,不如各让一步,尽快把事情处理妥当,也好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及生产中去。”何法官一番推心置腹、真诚恳切的劝解,终于动摇了对峙的原被告,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至此,双方看似是各退一步,其实都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时间化解了矛盾。
书记员送走原被告之后,回到办公室,心中对何法官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他意识到,在处理案件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冰冷适用,更要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人性化的方式解决矛盾。
何法官看着书记员若有所思的样子,微笑着说道:“在很多时候,调解比判决更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做出公正的裁决,更要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在从他们的角度替他们解决问题,法官比老百姓多懂一点法律知识,多熟悉一些审判经验,就要将这些优势利用起来,将从案件中汲取的经验反馈到案件中去,帮助当事人寻找化解矛盾的最优解,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如我在诉”说的就是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