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鉴调一体化工作以来,威县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优势互补的模式,最大化将案件纠纷化解在诉前,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4年07月15日7时左右,沙某驾驶车牌号为冀EX1107号低速汽车沿威县振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威县爱国路与振兴大街交叉口处时,与沿威县爱国路由西向东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D7885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17日出具第1305334202400015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沙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冀EX1107号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向沙某主张赔偿事宜,沙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对其损坏车辆损失的鉴定申请。
在接收并审查完毕材料后,威县法院诉前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一时向被告下达了鉴定通知,并同时组织安排调解事宜。了解到该案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选取鉴定机构当日工作人员积极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对原告表示主张赔偿应当合理,不能夸大损失,对被告表示如进入鉴定程序后该案如仍然不能调解,后续会产生更多诉累。经过一上午的协商协调,最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选定机构当日以调解方式结案。
威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坚持“鉴调一体化”工作模式,立足实际开展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下一步,威县法院将坚持以实质解纷为目标,探索更多高效解纷新路径,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