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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人民“钱袋子” 盯紧政府“账本子”——解读新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来源:河北日报  2024-7-26 9:13:57

  本报记者 霍相博 本报通讯员 高志轩 冯玲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保障。

  6月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管好人民“钱袋子”、盯紧政府“账本子”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足实际 依法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3月,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又将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进一步明确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职责。

  “相关改革措施的出台,赋予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了预算审查监督向纵深发展,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更广、外延更宽、要求更高、监督方式更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

  为更好衔接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解决此前的条例在相关新要求上没有体现或体现不够等问题,同时将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规予以固化,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过程中,立法小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到省内外深入开展调研,多层次、多渠道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新修订的条例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预算审查监督主要环节,完善程序设计,细化审查监督内容,注重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力求精准实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经过多次审议,新修订的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对于加强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重点 精细立法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54条,重点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的审计监督等作出规范。

  如何管好人民“钱袋子”?新修订的条例按照加强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改革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实践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实现了审查监督范围和内容全覆盖。

  新修订的条例将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同时,规范审查监督程序,明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特别是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中明确预先审查、专门审查和初步审查意见处理程序,在预算执行监督中明确常委会听取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处理程序。

  政府债务问题备受关注。“为筑牢风险‘防火墙’,突出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求,设置了专章,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高龙介绍。

  注重全过程审查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将政府债务内化于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编报内容和审查监督内容。强化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用好日常监管手段,规定财政部门每季度提供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独成章,强化全链条监督,盯紧政府“账本子”。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监督程序,明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明确报告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五个方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部署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丰富监督手段,明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对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并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监督结果运用。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规范预算编制,明确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和提出相关报告应当与审查监督重点衔接一致,并在编制过程中要求听取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建议。丰富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和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商机制,完善预算联网监督、公开事项以及政策文件报送等机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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