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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兼职问题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春莉  2024-7-10 10:45:26

  低收入是基层公务员面临的三大困境之一,而现在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让公务员在闲暇时间有了更多赚钱的途径。面对公务员“送外卖”“开网约车”的行为,有些人认为公务员不管在哪些行业兼职都算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有些人则认为现代人生活压力较大,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属于日常经济行为,不应算违纪。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公务员兼职的问题呢?

  我们首先来了解哪些人员是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根据本条,公务员是一个广义的定义,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总称。除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

  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是可以在机关内兼职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如县委书记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作出的制度安排。机关内领导人员兼任机关党委职务、兼任一些协调性机构或临时性机构职务的情况比较多。总的原则是,依据所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职级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考虑是否兼职。另一种是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相互兼任,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是否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就说明公务员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是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一方面,公务员不得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内容,也不得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形、要求及罚则等作出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第二,兼职不得兼薪,也就是说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的兼职报酬要做广义的理解。

  公务员兼职有没有禁止性规定?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十六款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的营利活动进行了界定:(一)经商办企业;(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

  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均把“违反有关规定”设置为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2018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等。需要注意,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还需要从两方面正确认识营利活动的含义,一是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为了防止公务员“公器私用”,促进其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禁止公务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是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公务员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现实中,陷入生活困难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再少数,“送外卖”“开网约车”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要正确区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和日常经济行为,不让公务员既“伤心”又“伤身”。要按照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要求,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基层公务员拥有真切的“获得感”,能够安心、安身、安业。(作者单位:遵化人大)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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