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不仅减轻了对我的处罚,还帮助我的企业重新回到发展正轨。”5月31日,某运动鞋厂负责人刘某高兴地对前来回访的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2021年7月,因经营效益不理想,为增加创收,刘某在自己的运动鞋厂生产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销售给他人后被举报至公安机关。经查,2021年7月,刘某的运动鞋厂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运动鞋,后销售给韦某。韦某通过其个人和他人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20多个网店,销售该运动鞋15140双,价值757000元。2023年1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案移送曲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曲周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该院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着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办案目的,依法告知刘某可以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并向刘某详细介绍了涉案企业合规的法律政策。刘某第一时间向该院申请启动合规程序。
经过实地调查走访,查看生产经营状况,干警认为刘某经营的鞋厂符合企业合规条件,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对该鞋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经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评查,向刘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刘某采取一系列整改举措,于2023年11月通过评估验收。
2023年11月21日,曲周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和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开启刑行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研判,于2023年12月12日向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对刘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今年5月17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曲周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听证会,拟对刘某作出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上,曲周县检察院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合规整改情况,提出对刘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5月23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该院意见,对刘某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