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
加强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河北日报讯(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高志轩、冯玲)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的审计监督等作出规范,为人大加强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4条。条例的修订紧扣预算审查监督主要环节,完善程序设计,细化审查监督内容,注重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将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创新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注重解决基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经验不足、方法不多、程序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强调重点审查监督内容。条例强化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分门别类细化审查监督重点,条例明确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执行情况报告、“四本预算”以及部门预算审查重点,同时在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决算各章分别明确相应重点,推动审查监督有的放矢。
创新审查监督方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根据需要,预算审查监督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提供协助。条例还强调,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并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突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条例注重完善对政府债务的全过程审查,强化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对政府债务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完善预算审计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方式。条例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独成章,进一步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突出跟踪监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开展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推进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等,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更好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