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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河北人大  2024-5-30 9:01:37

  5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韩新春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高龙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人大自主起草的法规,也是推动人大监督走深做实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强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定背景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2001年,我省出台《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适应预算法的修改出台《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实施近九年来,党中央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出台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机制、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等一系列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修订了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在此背景下,条例对预算审查监督拓展改革、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政府债务、审计整改等新要求没有体现或体现的不够,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因此,对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急迫。

  《条例》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

  2024年3月27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预算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学习贯彻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积极借鉴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二是逐条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是开展深入调查研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等专家进行论证,并深入衡水市实地调研;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各方面对修订工作已形成广泛共识。

  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一是把握法律边界,将国家部署要求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根据审查监督工作实际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对需要要法规调整的事项作出规范;二是聚焦法律问题,注重与上位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的一致和衔接,细化审查监督重点内容,新增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预算的审计监督两个章节,注重解决预算审查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是理顺法律关系,规范初步审查程序,明确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各自职责,并与人代会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相衔接;四是强化法律措施,增加预算编制要求和审查监督的方式方法,细化法律责任适用情形,切实增强法规的刚性。

  《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9章54条,重点对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的审计监督等作出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一)管好人民“钱袋子”,明确审查监督重点和程序

  按照加强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改革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实践特色,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实现审查监督范围和内容全覆盖。一是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明确重点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等。二是分门别类细化审查监督重点,预算作为“重头戏”明确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执行情况报告、“四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预算审查重点,同时在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决算各章分别明确相应重点,推动审查监督有的放矢。三是规范审查监督程序,明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特别是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中明确预先审查、专项审查和初步审查意见处理程序,在预算执行监督中明确常委会听取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处理程序。

  (二)筑牢风险“防火墙”,突出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政府债务问题,备受关注且至关重要。《条例》根据国家关于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求,设立专章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注重全过程审查监督,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债务配额分配、资金使用方向等9项重点监督内容,将政府债务内化于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报内容和审查监督内容。二是强化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对政府债务作出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三是用好日常监管手段,规定财政部门每季度提供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并进一步规定了发展改革、债券使用部门按照人大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的责任义务。

  (三)盯紧政府“账本子”,依法强化预算的审计监督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条例》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独成章,强化全链条监督。一是完善监督程序,明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责任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二是明确报告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5个方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部署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7个方面。三是丰富监督手段,明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对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并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监督结果运用。

  (四)构建制度“助推器”,保障审查监督的顺利实施

  为了便于人大顺利开展审查监督,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条例着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一是规范预算编制,明确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和提出相关报告应当与审查监督重点衔接一致,并在编制过程中要求听取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意见建议,增强预算的可读性和可审性。二是丰富审查监督方式方法,系统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定形式,加强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和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商机制,完善预算联网监督、公开事项以及政策文件报送等机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强化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未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报告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以及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高龙: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具体举措,对有效提升全省预算审查监督水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意义非常重大。下面,我重点就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是深入进行宣传解读。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访、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详细解读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布条例全文、解读文本等内容,方便公众随时随地了解条例的相关信息。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册或海报,将条例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或图解,提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届对条例的认知度、理解度,为条例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认真组织业务培训。此次修订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增加很多新规定新要求。我们将重点分人大系统、政府部门和人大代表等几个层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让各个方面人员都能够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作为实施主体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预算工作机构,进行重点培训。同时,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举办专题辅导,详细解释阐明部门工作任务,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三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实施的细化方案,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进一步细化预算草案编制和政府报告内容,推进条例得到更好贯彻实施。另外,条例对政府债务、审计监督都设置了专章,凸显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重要性。为保障条例全面得到贯彻,我们将打好“组合拳”,制定推进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办法,强化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规程落实,形成以条例为主体的更为完整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为条例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四是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明晰了预算审查监督重点,规范了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为开展好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律规范。我们将以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为目标,有力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切实将条例修订成果转化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适时开展调研及执法检查,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及时收集、总结、宣传、推广全省各级人大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省人大系统、人大与政府之间同题共答,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效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必要性

  河北是文物大省,截止2023年底,我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1处,居全国第三。我省还拥有包括长城、大运河、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明清皇家陵寝等世界文化遗产4项。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修缮保护工作,多项工程荣获国家修缮保护优秀工程及项目。同时,我省持续强化法治建设,健全文物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比如清东陵和清西陵、长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相继修改或颁布实施,有序推进了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入法入规。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前已实施20多年。这期间,国家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先后出台或者修改,我省原《条例》存在部分规定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此次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是进一步践行文物安全承诺,凝聚文物强省建设新共识,构建科学完备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一环。

  修改思路

  为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立足以下三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建设保护,考古优先。坚持“先考古、后建设”。规范“两线”管理,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现考古前置法定化,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推行“考古前置”全覆盖提供法治支撑。

  (二)系统保护,注重协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不仅仅要保护建筑本身,更要关注它周边的物质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既有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因此,条例中设置了整体保护、分类处理的规定。

  (三)传承保护,活化利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资源丰富多样,要在保护中传承,把文物合理用起来,让文物活起来,使文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将文物活化原则落实到新修订的条例里,增加相关规定,让文物说话,讲好中华故事、弘扬中华文化。

  立法经过

  根据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统一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3年下半年启动了《条例》修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汇总资料。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收集整理了大量国家和各省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和学习借鉴。二是专业调研。致函省文物局、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征集修改建议,并对征集到的建议认真进行论证,能采纳的充分采纳。三是实地调研。深入调查研究,与省文物局赴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进行实地调研,与承德市文物、宗教、公安、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求,以及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征求意见。《条例(修正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和省文物局、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和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又进行了研究修改。鉴于《条例》修改内容较多,单独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刚才,《决定》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主要内容

  新通过的《条例》重点补充和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考古前置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承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存量多、范围广,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分布密集,因此,在城市发展、更新中做好预防性保护十分重要。《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增加了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前置条件,让考古成为保护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第一道防线。

  (二)突出整体风貌保护

  此次修改我们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有关建设活动和既有建筑管理进行了细化完善,以保护和延续以文物资源为载体的城市文脉为基调,强化本体保护、风貌管控和景观视廊保护。重点对第十六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完善:“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本体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移,无法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迁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从影响本体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三个方面进行排查,并分类处理,将文物保护与老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同时,对拆除、迁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将文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相结合,积极推进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开展。

  (三)推进文物活化利用

  典藏,陈列千万年的春夏秋冬;研究,开启跨越时空的对话。此次修改坚持文物工作保护第一的原则,同时适应挖掘文物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增加了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的相关内容。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借用、合作办展、在线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方式,加强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通过多种手段充分挖掘、发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公共教育、文化服务等作用,并以“法”的形式为文物活化利用提供坚强保障,不断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都活起来,让更多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新成果,切实推动文物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完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

  文物,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记载着历史,传承着文明且不可再造再生。为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此次修改增加并调整了部分禁止性行为,并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对应性修改,力求以“刚”的约束促进“实”的保护。根据禁止性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执法部门的不同,在第二十五条中将禁止“建坟立碑”活动单列,并衔接上位法规定,调整了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与文物保护法和有关低空飞行管制要求相衔,在第二十五条中完善了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禁止性要求,并明确该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公安部门。针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木结构建筑多、森林草地多,特别突出了防火要求,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定区域外焚香”的内容;针对避暑山庄内水系多、临水建筑多的特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禁止“游泳戏水以及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允许的时间以外进入冰面活动”和禁止“钓鱼、放生”的规定。适应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并衔接上位法规定,我们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增加、调整和完善。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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