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规范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修订,以增强依法管档能力,提升档案法治效能,更好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服务人民群众。
《条例(修订草案)》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总则,强化“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有助于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适应机构改革实际,明确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档案馆的职责;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职责;明确社区和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任务。
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档案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和设施配备不足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着重强化了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保障措施的规定;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足配齐档案库房设备,建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专题档案数据库,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或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强化档案安全底线思维,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为加大开放利用力度,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条例(修订草案)》对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构建、档案跨馆利用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明确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期限,开放渠道和方式;规定档案馆应加强档案利用场所和设施建设,整合民生档案资源,着力推动民生档案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利用合作,充分发挥档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潜在价值。
结合我省红色档案较为丰富且保管基础较好的实际,《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红色档案保护利用条款,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积极开展红色档案抢救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搭建红色档案共享利用平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交流合作,利用红色档案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同时,鼓励开展地方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和利用,推动档案资源社会共享,促进档案文化传承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我省现状,《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信息化规划责任,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提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保管的相关规定;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数据共享标准和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作出明确要求;对保障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作出具体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开展档案资源数据深度挖掘利用。
为贯彻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十四五”时期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新增“推动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建档案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京津冀民生档案利用查询一体化建设,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利用”的条款。此外,增加支持省内外档案领域交流合作,鼓励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入档案专业组织、参与档案交流活动的相关规定,增强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开放性和创新性。
《条例(修订草案)》着力破解档案监督检查实践中的短板弱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执法协作机制构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作出规定,提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特别是针对档案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一些档案服务企业运行不够规范的情况,增加了档案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