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晓慈说,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坚持修复理念,构建“引导+审判+修复”审理模式,努力实现裁判结果兼顾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晓慈介绍,2023年1月,衡水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县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由衡水市桃城区法院集中管辖衡水市辖区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当年2月,衡水湖湿地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作为桃城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门机构挂牌成立;4月,衡水中院明确滨湖法庭为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并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审理。
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在裁判时,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履行意愿、生态修复可能、强制执行效果、社会公众主观感受等因素,对主动修复且效果较好的依法减轻处罚。
为确保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恢复,衡水中院牵头拟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市检察院、市资规局、市园林中心协调联动,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护林护鸟、劳务代偿、购买碳汇等多种可以恢复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环境。同时,衡水中院还牵头制定了《关于建立衡水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和《关于为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一系列制度性文件,并将集中精力建立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立足于强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我市两级法院还以组织旁听庭审、进行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对环资案件审判过程予以公开;对重大环境资源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组织、社会代表旁听庭审,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目前,衡水中院先后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普法案例17件,发挥了司法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