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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孩子生病后男方能否反悔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4-4-1 11:39:42

  小郭与邻村青年小王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小(化名)。婚后,二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婆媳也因矛盾闹得不可开交,小郭遂与小王协议离婚。协议写明,儿子小小由小王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小郭不承担抚养责任。

  离婚后,小郭很快再嫁,小王则独自抚养小小。三年后,小小突然身患重病,花去不菲的医药费。小王因为照顾孩子不能出去打工,经济上捉襟见肘。他联系上小郭,希望她能负担小小部分抚养费和医药费。

  小郭很心疼儿子小小,除了去医院看望小小外,也额外给了小王一些钱,让他给儿子买些营养品。但她表示,自己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生活也不富裕;再者,二人离婚时商定她不负担小小的抚养费,如今她很难满足小王提出的要求。

  小王认为,儿子小小是双方的,现在孩子生病,不能让他一人负担。他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小郭是否要负担儿子小小部分抚养费、医药费。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自康。

  薛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小可以依法向小郭主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说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基于抚养费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应当给予父母意思自治的权利,故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双方协议生效以后,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

  本案中,小郭、小王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孩子小小由小王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小郭不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刚离婚时,小王的抚养能力也能保障小小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故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小小身患重病后,能否要求小郭支付部分抚养费呢?薛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上述规定明确了若双方离婚后,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小王和小郭离婚三年后,双方子女小小身患重病,小王因为照顾孩子不能出去打工,经济上捉襟见肘,已经无力负担全部抚养费、医疗费。相较于双方离婚时的客观情况,当前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小小的生活将难以保障,陷入重大困难。小小的情况已经符合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其有权要求母亲小郭支付部分抚养费。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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