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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声音: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几点建议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陈庆祥  2024-3-8 10:45:44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逐年呈上升趋势,近两年醉驾案件数量上升趋势虽趋于缓,但仍然保持高位运行,社会影响广泛。这给基层办案人员平衡“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和“提升办案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矛盾,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的出台实施,相较于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证据标准、出罪入罪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有了相当大变更,对平衡“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和“提升办案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证据标准方面。醉驾意见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情况、醉酒检测鉴定、机动车情况、现场执法情况、供述与辩解等作了详细的标准、要求及时间限制,同时还对瑕疵证据提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应予以排除”的规定。

  严格了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出罪入罪方面,入罪的门槛仍为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具体为: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照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处理。

  综合考虑了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驾驶人员可以非刑罚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化解了社会矛盾。

  诉讼程序方面。醉驾意见规定了快速办理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案件数量、经济条件、人员配置等方面综合考虑,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实现醉驾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对于取保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被告人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对于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简化。

  可以预见,快速办理机制的引入,将在保证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的基础上,极大提升办案效率。

  醉驾意见对醉驾案件办理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基层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强化能动司法,贯彻落实好醉驾意见有关精神,让醉驾意见在基层落地生根,提出建议如下:

  一、培养鉴定人员,节约司法时间。

  基层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或鉴定,很多县、区都无法完成,需要送往市里检验,需要花费办案民警大量时间精力在来往路程和鉴定上。如每个县都设有鉴定机构或有鉴定资质的人员,随采随验,鉴定过程犯罪嫌疑人全程在场,公开透明,既防止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果的异议,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建议鉴定机构可在当地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内,根据单位内部现有职工所学专业情况,培养有鉴定资质的人员。

  二、一体化办公,形成打击合力。

  公检法司四机关可组建工作专班,分别抽调办理醉驾案件的相关人员实行集体办公,查获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固定证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如若判处缓刑,直接对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专班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可在四机关任何一单位设立联合办公地点进行集中办公,如有条件地区可以通过一体化的网上办案平台流转、送达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等,实现案件无纸化。这将大大缩减办案时长,既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有力监督,保障案件质量。

  可由当地政法委协调人大、检察机关,三部门根据四机关办案流程对办案的程序、实体以及卷宗等分门别类制定评议表,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由三部门定期对四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评议,既激励了办案人员,又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共同宣传,树立司法权威。

  公检法司四机关开展定期联合宣传,根据地域、群体、行业等开展针对性宣传。宣传内容上可将课件教学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宣传形式上综合运用手机短视频、公众号、电子屏幕滚动、标识标语等,形成宣传全覆盖,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社会氛围。(作者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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