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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半年被查出患有职业病 能否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河北法治报   作者:张乔  2024-3-7 10:05:53

  老刘是一名从事玉石雕刻的匠人,因为其会设计、手艺好,在一家玉器厂颇受老板器重。老刘为了多挣些钱,也在加班加点工作。但是,该玉器厂对车间采取的除尘措施并不到位,老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了辞职申请。老板进行了挽留,见老刘去意已决,也就同意了老刘的申请。

  离职时,玉器厂并未对老刘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老刘也因为当时身体并无不适没做过多计较。岂料时隔半年,老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进行了住院治疗。老刘找到玉器厂老板,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老板则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困境中的老刘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可以要求老板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敏。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如老刘被诊断在玉器厂工作期间患尘肺病后,应当认定为工伤,应进一步对老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老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老刘与玉器厂之间应恢复劳动关系,且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职业病伤残等级确定老刘与玉器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继续存续。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当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且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李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老刘未明确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玉器厂在未安排老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与其签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恢复,玉器厂应对老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老刘与玉器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继续存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还明确对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续关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此,本案中应当申请对老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老刘职业病致残程度为七级至十级之间,且其劳动合同期满,玉器厂可以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其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六级,则双方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存续。

  李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定要让用人单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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