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2月29日,大名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出台《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3条,对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退出进行了系统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先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并移送法院筛选审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申请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组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经过注销公告程序即可强制注销长时间不经营的“僵尸主体”,加速低效无效的经营主体退出。
据介绍,实践中,许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注销,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人员失联,或材料缺失等,导致企业注销更加困难,最终成为“僵尸企业”。大量“僵尸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不但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大量的名称资源、监管资源被占用,使得在对市场现存企业数量、本地经济运转情况进行统计时数据出现失真,影响了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对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探索建立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进一步畅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渠道,降低了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了健康经营主体竞争活力,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注销难的问题,着力提升注销便利化程度。
当天,大名法院裁定受理了由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的两起大名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大名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实现了主动行政作为与能动司法审理的无缝对接,将推动大量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退出市场,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加速“僵尸企业”清理,净化市场主体环境,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