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化法院东新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现“案结心结”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牛某因长期拖欠东新庄某商店货款,被商店店主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亚利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询问得知,被告牛某承认其在收货单欠款人处签字,但认为其是受第三人王某委托管理工地、购买物资,所支出的费用应由王某给付。承办法官随即向牛某释明,依据法律规定,其应当举证证明“在原告处购买货物时,已经告知工地由王某承包,自己只是受王某委托购买货物”,否则将承担给付责任。随后牛某提供了证人陈述,但未能证明上述事实情况。
“我就是个打工的,我不承担责任。”见到牛某“心结”仍然未解,承办法官再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用第一人称的方式,将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变得明白晓畅。在法官的一番说理下,牛某听得连连点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了上诉等新案源的发生。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遵化法院将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加大释法明理和服判息诉工作力度,实现“案结心结”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