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KTV唱歌成为了放松身心的一种娱乐方式,但是大家会发现有些歌曲不能点播,这很可能是因为KTV没有买到歌曲版权。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版权的案子。
浙江某公司经营者王某享有近百首音乐作品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使用权、著作权人的授权、KTV 行业的付费使用等各项权利。但王某在刷短视频时发现某KTV在其营业的歌厅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授权的歌曲,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王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KTV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被告某KTV在其点播设备中未经授权,违规使用相关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赔偿原告7562元。
法官说法:
歌曲上都存在相应的著作权,如需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使用费,安装的点歌系统只是享有使用设备的点播权等,不能混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