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样会实施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如去银行取款、签署房屋拆迁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但因为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就需要一个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代为办理。
基本案情
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张某系被申请人余某长子,余某今年89岁,因患有阿尔兹海默病近二十年,经医院诊断为完全丧失认知能力。为了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更好的照顾余某,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余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余某共有三子女,长女、次女均同意法院指定张某为余某监护人,张某具备履行监护的能力且愿意担任余某的监护人,余某的其他女儿亦同意张某作为余某的监护人。因此本院根据余某的病历材料、鉴定报告认定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作为余某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