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3月1日施行
法治护航,擦亮“信用唐山”品牌
“现在,唐山有了专门的社会信用建设法规,让我们在进行信用服务时更加有据可依。”3月5日,唐山市绿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红英说。当天,路北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开展“上门送服务、讲政策”活动,在宣传《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同时,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指导帮助企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社会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唐山市全力打造“信用唐山”品牌,大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突破发展、提档升级,具备了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应运而生,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如何产生的,怎样为唐山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提供法律依据,如何助力“信用唐山”品牌提档升级?近日,笔者走访多部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3月5日,在唐山旭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产品主板安装。去年,通过信用贷款,该公司获得资金用于增强科技研发能力,实现增收。河北日报记者师源摄
聚焦信用建设难点开具法治良方
2023年,唐山市综合信用监测排名稳居全国第一方阵,年度城市综合信用指数全国排名第二;唐山市及迁安、滦州、遵化3个县级市全部成功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区……近年来,唐山以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为抓手,不断健全信用制度,深入挖掘信用价值,丰富信用应用场景,擦亮“信用唐山”品牌,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仍存在加快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氛围不够浓厚,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认知度、参与度不够,城市信用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还不够高等情况。”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保军说,“欲求善治,先立良法。为解决当前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讲信用、环境优的营商环境,202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正式立法项目。”
立项后,唐山市成立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中院、第三方相关机构等单位人士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专题研究,细化工作环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023年2月,赴迁安、滦州、乐亭、丰南等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先后多次组织线上、线下调研,拟定《条例》文本草案;3月,通过市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4月,围绕立法框架及全市社会信用基本情况、监督管理、奖惩认定等问题,深入遵化、玉田、曹妃甸区等县(市、区)和部分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征得意见建议92条……为制定出符合市情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专班坚持深入基层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征询立法需求,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建立信用立法基础支撑,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
“在本次《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高频次的立法调研贯穿立法活动的全过程。”王保军说,自2023年7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后,法工委通过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协商等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最终于2023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确定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5日,在唐山市一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右)正在向企业代表介绍信贷产品相关情况。河北日报记者师源摄
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信用建设
3月1日,唐山市正式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用“一纸报告”代替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人社、公安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其中《条例》的施行,为此项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制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袁军说,《条例》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持续优化整体信用环境,《条例》提出加强区域合作和平台建设,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为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贡献唐山力量。
诚信观影、“书写”诚信、诚信知识竞赛……连日来,路南区持续打造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新亮点,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17次,大力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唐山从立法角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袁军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条例》从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构建精准高效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优势。
“筑信惠企”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将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列为优先选择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便利……3月3日,得知《条例》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给予各种激励措施,唐山旭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晨光高兴不已。
去年,该公司通过信用贷方式,成功获得1000万授信额度,进行科技创新研发,全年营业收入比前年增长10%。“‘信用唐山’的建设,让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了发展红利。《条例》的出台,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也坚定了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心。”赵晨光说。
“信用既是城市的软实力,也是城市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硬支撑。《条例》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律制度支持,让诚信经营主体发展底气更足。”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李欣说。
“由于公司自身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修复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信用等级没能及时修复,在融资贷款等方面受阻。”2月26日,在路南区举办的信用修复培训活动中,一家科技公司负责人何先生说,“路南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提前联系,主动指导帮办,让公司一次性完成了信用修复,帮助我们解决了发展难题。通过此次活动,我们认识到了增强信用意识的重要性。”
确保在法治轨道内奖惩得当,实现“筑信惠企”。《条例》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的同时,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信用主体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并禁止在法律、法规外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此外,《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唐山信用服务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支撑和保障。《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等,为信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袁军说。(河北日报记者 师 源 通讯员 廖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