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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唐县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 构建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来源:保定检察  2024-2-24 15:26:18

  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为案件侦查“围上栅栏”

  为进一步推动高质效案件办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保定市唐县人民检察院、唐县公安局和唐县人民法院多次就案件评价机制的建立进行会谈,对案件评价制度的构建、运行、定位进行明确。2023年4月份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实施意见》并实际运行。

  理解监督的意义,构建“精神高地”。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促进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官要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思想提供更高质量监督,同时侦查部门也应该转变监督就是设置障碍,故意找茬的看法。

  明确检察机关的评价主体地位,具有“船长意识”。案件评价机制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为了完善侦查监督活动的运行规则,细化设定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与情形和不接受监督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确保案件侦查的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时间的考量。2022年以来为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唐县人民检察院与唐县公安局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召开正式研讨会议4次,就部分问题专项沟通7次,唐县人民检察院内部征集相关意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5次。

  科学规范评价的内容,做好“绣花功夫”。意见通过入口把握、案中交流、问题汇总、问题反馈、责任追究等五大方面,突出日常联络机制和问题移送机制。通过警检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沟通,自该机制签署以来,每案必上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邀请案件侦办单位共同讨论是否出现案件侦查质量问题,经汇总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侦办单位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与公安机关执法考评相衔接。每月一汇总,汇总要移交,移交必通报。与公安机关执法考评衔接,将侦查监督纳入执法考评体系。

  以专项行动为抓手,让案件评价机制“打好地基”

  充分发挥检察官联系会议督促研判作用,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第一检察部全体干警对案件评价机制的目的、构建、推进和落实进行了充分地商讨,各位案件承办人均对案件评价机制发表了看法及建议。邀请公安机关案件侦办一线民警进行列席,对案件质量评价机制提出侦查机关的意见,确保案件评价机制不是“空中楼阁”能够落实到实处。好的案件质量是好的检察产品的前提条件,好的检察产品也是案件质量外在表现。一件“好的检察产品”不仅能够正确矫正社会关系,更能够在全社会方面引导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唐县人民检察院和唐县公安局共同在五月份进行“案件质量提升月”的专项行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同堂培训、定期研判会商等方式,促进案件的侦查和审查环节融洽,两个单位在为期一个月的“案件质量提升月”的努力下,案件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以评价机制为契机,促使案件质量“锦上添花”

  自该《意见》实施以来,唐县人民检察院对存在《意见》中的案件情况,如实填录并将结果反馈至唐县公安局,共计反馈案件二十余起,对侦办部门起到了明显的督促作用,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从个案提升转化为整体提升,同时将案件质量评价反作用于公安机关内部考核和队伍建设,在提升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办案过程,提高办案效率,该评价制度试行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适时性都有了明显提升,同时加强了检察监督履职,促进依法、依规办案,使证据补充控制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有效缩短审查起诉期限,节省了司法资源。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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