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近日,滦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滦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明知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绣眼鸟等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仍多次从集市上购买上述鸟类并出售给他人。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家搜查时,现场查获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胁绣眼鸟、暗绿绣眼鸟、小云雀、褐头山雀、普通朱雀等各类鸟类51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胁绣眼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暗绿绣眼鸟、小云雀、褐头山雀、普通朱雀属于国家三有动物。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10月29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滦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其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宠物”饲养。要牢固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保持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自觉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