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矛盾多元化化解、节约司法资源、让宽严相济可感可触,日前,海港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办法办理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在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处罚的权利,并促使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有效破解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瓶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多年朋友还是邻居,因争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王某某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给付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张某虽多次托人与王某某协商赔偿,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认真剖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引起,张某虽一时逞强伤害他人触犯刑律,然而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王某某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和解谅解。
后被告人张某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7万元,申请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因本案符合《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的规定,海港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关于对张某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被告人张某自愿将赔偿保证金提交至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392.22元。
为从源头上解决纠纷,防止引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又进一步进行判后的释法明理,从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方面引导王某某理性、平和的解决矛盾,最终让王某某解开了心里的疙瘩。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主动联系法官到公证处领取了赔偿款,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信服。承办法官表示:“提存办法既能保障被害人获得应有赔偿,又能防止被害人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脱离实际、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同时也能让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利于更快促成矛盾化解、更好修复社会关系。”
下一步,海港区人民法院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创新制度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题,坚持高质效办案,让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破局”“解题”“促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